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被明确

2018-08-30      1170 次浏览

在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也亟须建立。日前,工信部正式对外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首度明确了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车企、动力蓄电池生产者、梯级利用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并详细规定了对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企业的要求。分析指出,《政策》将改变现有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空白,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政策》明确提出,未来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这意味着,今后动力蓄电池将与传统汽车发动机一样,拥有唯一的身份证。


其中,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与此同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不仅要解决生产电动车期间的污染问题,还得为车辆全生命周期的污染负责。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政策》的发布,将会推动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政策》也明确指出,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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