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存在缺陷应立即停销并实施召回

2019-03-20      821 次浏览

市场监管总局18日对外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相关要求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据悉,此次通知涵盖的范围既包括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也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通知》要求,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缺陷技术会商与调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评估。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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