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重点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企业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将采取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这是继今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之后,第二次要求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同样是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排查重点
本次《通知》要求,将重点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的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针对运营车辆
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
针对私家车
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通知用户在何种条件下回店检查维护,并将通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已经做过排查的车辆,可不用重复再查。
时间截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汇报时间截点。《通知》要求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上报处理结果。
弄虚作假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通知》明确强调:如发现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将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不定期抽查
据悉,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不定期抽查企业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监控平台预警体系运行情况。《通知》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监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控工作,能够对产品异常状态进行监控和预警,并能即时上报地方和国家平台。
自2018年以来,国内已经发生多起电动汽车起火事故,事故范围涉及到乘用车、客车、物流车等不同车型,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安全问题已经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