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生产企业应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主体

2018-09-20      955 次浏览

12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中央财政补助,实行普惠制,其中2016年纯电动车能享受到的最低财政补贴下降至3.2万元,最高为5.5万元。

笔者了解到,此次出炉的《通知》在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的范围上与现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一致,纳入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推广范围的除传统的增程式混合动力客车外,还有此前建议纳入的双源无轨客车。

《通知》明确,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2016年,纯电动车能享受到的最低财政补贴下降至3.2万元,最高为5.5万元;与此同时,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享受补贴为3.2万元。纯电动客车的补贴为22万~30万元不等,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可享受补贴为17万~23万元不等。

《通知》提到,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对超级电容以及燃料电池车的补贴将不做“退坡”处理而采取定额的方式进行补贴。其中,燃料电池乘用车、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以及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除了补贴之外,国家四部委还明确要求,新能源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3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此外,《通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动力电池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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