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报批稿

2018-08-17      2336 次浏览

8月10日,科技司发布《13项汽车、电子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公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正式公开,起草单位为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要求》规定,动力蓄电池应有良好的散热和通风,同时在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会储存于电动摩托车内部的角落。

动力蓄电池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或溅出。动力蓄电池的安装应保证车辆运行受到振动时,蓄电池不能受到不正常的摩擦或应力。

动力蓄电池、充电系统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功能。该功能能在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过流、欠压、过充电、过热与动力蓄电池连接的电路出现短路的情况下,自动断开与动力蓄电池的连接电路。该功能响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

动力蓄电池的爬电距离应满足:

a)动力蓄电池连接端子间的爬电距离按公式计算,单位为毫米:d≥0.25U+5(U-动力蓄电池两个输出端子间的最大工作电压,单位为V)

b)带电部件与电平台之间的爬电距离按公式计算,单位为毫米:d≥0.125U+5(U-动力蓄电池两个输出端子间的最大工作电压,单位为V)。

导电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应不小于2.5mm。

史上最严《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报批稿正式公开

除特殊说明外,标称电压不高于36V(DC)和12V(AC)的带电部分本文件不做要求,标称高于此要求的带电部分应使用绝缘包覆即基本绝缘或加以隔离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触。带电部分的绝缘包覆应只能通过毁坏才能被查出,绝缘油漆、涂料、胶水、瓷釉等类似材料都不能用作绝缘包覆(基本绝缘)。

带电部分的隔离密封应使用具有适当强度的护板、护盖、保护架等以防止直接接触。其中人员乘坐及放置物品的空间隔离防护装置不可以在不使用工具或无意识的情况下被打开、拆除;其他不使用工具能够打开的部位应标示警告符号。

不得含有裸露的导线、接线端、连接单元。车上布线应加以保护,不得解除毛刺、散热片等,以免损坏布线绝缘;通过绝缘导线的金属孔其表面要光滑、圆整且有套管。

各电气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不应受到过度的拉力;方向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不应因正常转动而损坏导线的绝缘,同时应有效防止电线与运动部件的接触。

B级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对于安装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摩托车,应对其车载充电机的输入端与电平台之间进行耐电压实验,并符合4.2.2.8的要求。

各项防水试验后,电动摩托车仍是湿的情况下,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0Ω/V;静置24小时后再次测试应大于1000Ω/V。

出现故障的B级电压电路可以采用断电的方式进行保护。车辆制造商规定时间内应该达到以下要求:交流电路应降到30Va.c(RMS)以下,直流电路应降到60Vd.c以下;电路存储的总能量小于0.2J。

外露可导电部件全部以维持电位均衡为宗旨。其连接方式可以为电线连接;经由螺丝与金属车架连接。任何两个外露可导电部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超过0.1Ω。

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进行物理连接时不可通过电动摩托车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移动。充电连接所使用的元件应具有可终止连接以中断电流,而不会造成任何物体损坏的功能。

固定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充电接口在断开时应至少满足以下一个要求:使传导连接到电网的电路在1S内断电,断电电路应满足4.2.2.12的要求;满足GB/T4208-2017中IPXXB的要求,并能在制造商规定的时间内断电。

电动摩托车应安装符合GB/T24157要求的剩余电量指示装置及警示装置。当动力蓄电池低电量影响到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声或光信号装置进行提示,且此时的剩余电量应满足下列要求:能够使电动摩托车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以不低于15km/h的速度行驶至少3km;如果动力蓄电池作为辅助电路的直接电源时,其最小的剩余电量应满足GB7258规定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发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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