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自燃上报机制

2019-03-26      599 次浏览

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调查并上报具体原因。


无独有偶,去年9月25日,工信部发文《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除了隐患排查,还建立了新能源车燃烧12小时上报机制(造成伤亡的6小时上报)。


两个通知,形色有别


举凡重大政策,联合发文的国家部委,有时多达两位数。而新能源车的生产、使用安全,恰好处于工信部和市监总局的交叉职责范围之下。按理说应该联合发文才对,但是并没有。


去年8月份,接连发生4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自燃事件,工信部的通知的工作核心,并非上报(上报只是敦促之意),而是让企业建立自查自纠机制。一句话,停止放飞自我,夹起尾巴做人。


而国家市监总局是成立仅1年的“新机构”。系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医药食品监督局和发改委反垄断职能的大集合。工信部着重于“生产端”,担当的是行业政策“指导者”的角色;市监总局着重于“消费端”,充当的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仲裁者,后者与民生结合得更紧密。


去年9月份工信部发文的时候,市监总局刚成立半年,尚处于理顺职能、摸清家底的时期,现在重新发声,貌似同样要求建立上报机制,但内涵已经悄悄发生了改变。两个通知,形相近、色相远。


工信部的上报范围,仅限于新能源车的自燃事故;而市监总局则将范围扩张至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起火燃烧。同样关注“燃烧”,前者多处于静置或生产过程,而后者除了涵盖前者,还包括道路事故引发。


自查还是协查?


前者其实相对好办,因为此时车还在新能源主机厂手里。注意划重点——“自查自纠”,也就是说,车企自己查案,自己寻找证据链,自己写事故报告。有道是,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哪一个会把自家企业说的管理混乱、产品随时可烧可炸?少不了避重就轻,大事化小。


没有不受干预第三方的独立调查,没有权威的核查机制,所谓自查,不过是空话。


而市监总局的通知,厉害之处在于,如果道路事故引发新能源车起火或者爆炸,此时的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发生了转移,跑到消费者手里。如果以“恶意”揣测,厂家此时更倾向于将问题封堵在外面,让销售端和消费者扯皮,自己以技术仲裁者的形象出镜。实在不行,就拖。


没有时间解决不了的问题,消费者再能,再有决心死磕,你选择回去上班赚生活费,还是专业法律团队死磕一年?怒了,磕了,然后呢?像“老回”、“花总丢了金箍棒”这样坚强、以天下为己任、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消费者太少了。


假定能够得到认真执行,厂家就须在限期完成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自证清白,举证责任转移到技术和信息优势方(主机商)。无论从逻辑,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更公平。


囚徒设计


其实市监总局的通知还蕴藏着更狠的一招,“囚徒困境”设计。原文是这样说的,“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也应向市监总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看上去平平无奇,但三电生产商嚼这段文字来,回味绵长,还挺“挂杯”。如果市监总局掌握了产品缺陷,这明明是鼓励三电生产商作“污点证人”。


对于三电系统,理论上供应商比主机厂商更清楚技术细节。但如今大厂都在自己研发BMS(电池管理系统),甚至自己做电池PACK,这样一来,机制有效地防止了供应链上下游沆瀣一气,在事故调查中结成攻守同盟。


可能有人疑惑,通知并没有明确惩罚机制,市监总局或者工信部,如何约束厂家乖乖配合呢?这也是寻常套路。作为行政指导意见的各种“通知”,很少附上惩罚措施,但不等于治不了调皮捣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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