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退出机制的变革

2018-11-23      654 次浏览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开始显现,如产能结构性过剩、产品缺乏售后保障等。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些问题,正在着手处理。近日,工信部发布《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一批)》,27家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将被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透露将完善新能源汽车“三包”条款,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版配发的两篇评论,从不同角度评述了近期出台的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11月7日,工信部发布了第1批《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共有27家企业上榜,包括华晨汽车、长安标致雪铁龙、芜湖凯翼、万向电动汽车等。对于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工信部将暂停受理其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需通过39号令《准入审查要求》的考核。


与9月初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对拟上报《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企业清单进行公示的通知”中涉及的企业相比,广汽本田、长安铃木、山东丽驰三家企业已通过核查,不在名单之列。


值得说明的是,即便被列入了“特别公示名单”,企业并非就一定面临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被取消的命运。根据工信部2017年1月17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基于此,虽然不与生产资质直接挂钩,但“特别公示”显示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在不断完善。据统计,《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有210~220家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不过,正如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所言,有些车企在获得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资质后,并非没有产品,而是其研发的产品无法满足相关标准,所以迟迟未能进入目录,导致生产状态的停止。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资质,无产品”甚至“有产品,不生产”的现象。


过去,汽车行业更注重事前管理,但由于行政效率不高,使企业负担较重,被诟病已久。与此同时,事中、事后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产业发展变化,导致优胜劣汰机制不健全、僵尸企业的资质无法及时退出市场,造成大量社会资源和资本的浪费。近年来,国家各政府部门不断完善退出机制,这对于改善中国汽车产业的结构性过剩,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政策走向来看,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汽车产品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要求必然只升不降,这将给新能源汽车企业,特别是那些实力不济的新能源车企后续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当下,全球汽车行业正在面临新一轮的变革,中国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也步入了历史关键期。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对于那些资金实力不足、规模较小和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企业来说,首先必须认真审视自身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路线及规划,切忌盲目跟风或是踩着补贴“底线”走,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判断,制定踏实、可行的中长期方案并予以落实,而不是说大话、放空炮。


其次,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实力与条件,发挥企业的优势与特长,挑选合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研发和制造工作。诚然,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是多元化的,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会有很大风险,但对于实力不够雄厚、技术储备不足的企业来说,不可能面面俱到,做个“全能型选手”,找准目标、有的放矢、确保重点方为王道。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否则大量的资金投入得不到回报反而让企业背负沉重的压力。


第三,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将安全视为第一生命线,切莫为应对政策或急于推出产品而放松了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近段时间以来新能源汽车频频发生事故,与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急功近利有一定关系,不注重安全的企业最终会自尝苦果。


第四,在满足产品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加快产品的研发速度,缩短开发周期。中国汽车市场的变化速度有目共睹,企业还需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预判性。同时,也要做好成本控制工作,让新能源汽车产品真正做到价廉物美。


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但如何走、往哪走,汽车企业还需认真思考,要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否则,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怕难逃被淘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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