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将被纳入“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9-03-19      561 次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新增电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电动汽车质量问题无需再担心


鉴于现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是2013年10月正式实施的,电动汽车因受到当时技术条件及市场占有率影响并未有细分化的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来电动汽车井喷式发展,电动汽车产品质量售后问题也不断涌现。由于电动汽车车身结构、技术原理与传统内燃机汽车大相径庭,因此对电动汽车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细分化是调整《汽车三包规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因如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中增加了多个电动汽车相关条款。


由于电动汽车与传统内燃机汽车存在结构差异,电动汽车蓄电池不仅相当于传统内燃机汽车的燃料箱,同时也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因此在《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2款将电动汽车的电动机、蓄电池列为与发动机、变速箱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并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且第20条第3款第(二)项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


鉴于所有类型的蓄电池均或多或少存在电池容量与充放电次数成反比的物理特征,在《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4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电动汽车安全问题,在第20条第2款中表示厂家应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有电动汽车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通过修改《汽车三包规定》保障电动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将无需担心电动汽车的质量问题。


修改部分内容,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实施至今已超过五年,在这五年中不仅帮助了消费者保护了合法权益,也帮助了汽车厂商提升产品质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不足。对此,《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多个修改项。


首先是针对当前除销售者依照《汽车三包规定》免费对家用汽车退换车以外的消费者按《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进行了调整。目前消费者退换车存在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在第25条第2款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


另外,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考虑到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因分期购车等待银行审核等情况导致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


待新版《汽车三包规定》落实后,消费者、经销商、厂家对三包起算日各执一词的时代将成为历史,同时将以第三方处理机制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


对监督管理主体进行调整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进一步为消费者负责


《征求意见稿》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完善了《汽车三包规定》、将电动汽车三包汽车责任认定细分化,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汽车三包规定》。从而避免消费者“入坑”,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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