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等危废拟禁混入生活垃圾

2019-03-01      1037 次浏览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今后,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拟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规将受处罚。


条例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而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编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此外,条例草案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自行或者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或者投入专门设置的生活垃圾回收设施。


危险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人大建议


建立机动车维修危废物强制回收制度


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认为,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建议予以重点关注。


建议科学定位,分类施策。一方面对处置医疗垃圾和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中转贮存设施,由市区政府投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对运行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合理确定收费价格,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还建议,构建社会共治机制,公众树立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做好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履行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强制回收义务。


此外,建议进一步完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建立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措施;细化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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