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广东释放价格信号

2019-01-15      761 次浏览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和峰谷电价形成机制,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


《意见》要求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一是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我委与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04号)基础上,继续研究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二是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评估现行峰谷电价政策实施情况,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三是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全面落实我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规定,针对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的特性及国家的规定,研究制定支持其发展的电价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5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政策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请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


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到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促进垃圾分类。


(二)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至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到2020年,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地区,建立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政策,分级分类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其他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调整农业用水价格,促进农业节水。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根据居民用水情况变化,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逐步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我委与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04号)基础上,继续研究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评估现行峰谷电价政策实施情况,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全面落实我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规定,针对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的特性及国家的规定,研究制定支持其发展的电价政策。


六、狠抓政策落实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逐项扎实推进。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坚持舆论宣传与价格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为落实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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