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1月1日起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

2018-12-24      919 次浏览

今天上午,市交警支队召开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管理有关工作。据介绍,依照时间节点,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了超标车辆,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今年12月31日前,消费者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防盗备案登记上牌,符合现行国家电动车标准的,注册登记上牌时间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5日后,只有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在交警部门注册登记上牌。


从路面管理来说,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后,未经注册登记或防盗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交警会依法扣留车辆,如果电动车符合新国标,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还会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理。


2021年12月31日止,无论以前办理防盗备案登记的,还是现在办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都禁止上路,也就是说现在路上悬挂最多的白色电动车防盗登记牌将退出历史舞台。


据了解,为方便群众,目前全市有防盗备案登记窗口115个,市本级有29个,主要是在交警及各个派出所,办理超标电动车上牌,注册登记窗口全市有43个,市本级有18个,主要是在各交警队,办理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上牌。


市民去办证要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如果时间较久,提供不出电动自行车相应材料,要签一份责任承诺书。


另外,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或防盗备案登记后,才可上道路行驶。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电动自行车是不少小伙伴出门常用的交通工具。11月27日,浙江举行了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来了,我的车有没有超标?


“限速25码加脚踏功能”的设置要求合不合理?


不符合国标的旧车能否回收?


对于小伙伴们留言提出的问题,浙江发布联系省经信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请他们对这些问题给予回应~


01


如何认识新国标?


新国标车必须具有3C证书,在浙江省销售需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公告》可在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等网站查询。


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02


三年后会不会有电动自行车回收方案?


按照过渡期管理办法,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三年后可继续使用;超标电动车可申领备案牌照,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鼓励地方可折价置换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03


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处理?


根据过渡期管理办法,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包括已经在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废车辆可折价置换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上牌点可关注当地公安部门的公告。


若车辆合格证等材料丢失,需到销售商或生产企业获取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后的3年使用期内,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04


刚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了,可以退换吗?


根据过渡期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05


保留脚踏板功能有必要吗?


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GB17761-1999和GB17761-2018标准中对脚踏骑行能力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新国标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板。


06


25码的最高时速是否太低了?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中明确规定两轮电动车速度超过25公里/小时(新国标)、20公里/小时(老国标)的属于机动车范畴。


07


超过25码的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成蓝牌摩托车?


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三年后能否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车不是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有资质的企业才能生产,要符合相关标准及通过3C认证,按照机动车要求上牌等才能上路使用。


08


能否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分类管理?


两轮电动车分为二类: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按非机动车管理;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按机动车管理。


修订后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于2019年4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届时将会对电动摩托车、轻便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施分类管理。


09


如何管理共享电动自行车?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精神,将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应严查生产厂家,管好源头。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生产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和工信部公告目录才可销售、上牌。


10


三轮、四轮电动车怎么管理?


按照目前的交通法规,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是不准上路行驶的。


11


废旧电瓶如何回收?


废旧电池由经销商回收后,交整车生产企业或直接交给有废旧电池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


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


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国标实施前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含三、四轮电动车)。违反规定的,由市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准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二、产品公告


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三、登记和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不得载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国标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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