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保障动力电池质保期不低于8年

2018-10-02      1010 次浏览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近日,海南省商务厅正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称,省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备案工作,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还要做好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动力电池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提供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通知》要求,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我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有固定的经营展示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具备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时处置;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保障动力电池质保期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


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同时,所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还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所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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