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新能源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018-09-27      779 次浏览

9月25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在网站上刊登《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将重点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的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可能的弄虚作假情况,《通知》明确,最为严重的将采取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这是近期工信部第二次要求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9月3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两次通知均要求排查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国内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管正式开启


此次工信部发布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通知由之前的新能源客车扩展至新能源乘用车及载货汽车,意味着工信部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管正式开启。


今后一旦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载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结果留存备查;相关部门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与企业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处理。


工信部还强调,如发现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工信部将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分类专项排查提供检查方法与判断标准


根据文件内容,新能源乘用车专项排查将分为运营类车型、私家车两类。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


针对私家车业主,生产企业应通知用户在何种条件下回店检查维护,并将通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已经做过排查的车辆,可不用重复再查。


两次排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都给企业提供了检查项目参考表,客车、乘用车和载货汽车的项目一样,包括5个大项和40个小项,也明确了检验方法和隐患判定标准。


在检查项目上,至少包括动力电池的外观检查、软件诊断、气密性检测、开箱检查及换件和容量测试等内容,其中开箱检查及换件和容量测试等内容,应结合电池设计方案和以往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自查工作可结合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一并进行,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法依规采用一切措施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本次《通知》要求,排查重点对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这针对的是近期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雨水浸泡、车辆事故和老化、车辆闲置等等。


同时,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也给出了新能源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排查工作统计表。


两次排查内容还包括,各个企业的监控平台是否正常运作,对2017年前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积极整改,逐步纳入监管体系;另外还要求各企业及时上报新能源汽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


此外,文件还要求对出现故障/报警的实车以及信息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建立国家监管平台和企业的应急沟通机制。各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如实汇报,填写相关表格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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