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新规

2018-09-16      925 次浏览

广东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汽车报废时,应将电池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


方案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广东省内从事动力蓄电池生产、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要全生命周期信息跟踪与监管,确保动力蓄电池在生产、使用、维修、更换、回收和利用环节责任主体信息可追溯。


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建立维修服务网络,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在我省每个销售城市设立1个以上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及个人。


广东鼓励具备动力电池检测设施、拆卸设备及梯级利用技术等条件的企业开展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共建共享模式、“以租代售”的梯次利用模式。


我省计划到2020年在深圳市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典型经验和模式,全省基本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形成若干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商业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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