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

2018-08-21      1188 次浏览

日前,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要打造电动汽车无污染的绿色全生命周期,动力电池回收问题不容忽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望解决一直以来困扰电动汽车绿色产业化发展的动力电池回收问题。

以往,蓄电池回收利用责任主体不明确间接造成了蓄电池回收市场的混乱,甚至造成环境污染。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责任主体,即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生产者责任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它能够让动力电池的产业链真正形成闭环,从终端回到起点,从而确保了有效回收。《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编码机制,确保动力电池的可追溯性,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确保生产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监管、运行机制,这无疑将极大地推进相关法规制度的可操行性。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要求相关企业对回收信息进行统计和定期上报,以监督执行情况。为了使动力电池的回收更便利,《征求意见稿》强调构建回收网络,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并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

据笔者了解,业界对《征求意见稿》抱有很大期待,希望通过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者责任制,加快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的法制化管理进程。不过,此前有业内人士建议的“回收基金管理制度”并没有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征求意见稿》仅在制度设计中提出,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蓄电池时,可以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从市场运行角度看,如果动力电池回收能够纳入“回收处理基金”的管理机制中,将进一步增强其市场运行活力。有了操作明晰的法规制度,再加上基金管理制度“看得见”的经济鼓励措施,双管齐下或可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动力电池的回收管理制度或可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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