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经济激励下的生产者回收体系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电池回收经验可以看出,在建立废旧电池的回收体系时,动力电池生产商承担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当动力电池配套电动车一起销售给运营商、集团客户或者个人客户等消费者,消费者拥有动力电池的所有权,也有义务交回报废的动力电池。该模式下的回收网络由动力电池生产商利用电动汽车生产商的销售服务网络改建,而且电动汽车生产商有责任配合对其产品中所使用的动力电池进行回收。生产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具控制力,占有多种资源,负责产品的设计架构。可以说生产商掌握着产品的全部信息,决定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回收流程为动力电池生产商利用电动汽车生产商的销售网络,以逆向物流的方式回收废旧电池。消费者将报废的电池交回附近的电动汽车销售服务网点,依据电池生产商和电动汽车生产商的合作协议,电动汽车生产商以协议价格转运给电池生产企业,由其进行专业化的回收处理,电池生产商可以继续利用回收的金属材料。另外,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在回收废弃电动汽车时,也需要将拆解的废旧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给动力电池生产商。
在回收形式上,实施“以旧换新”的制度促使更多的消费者交回废旧电池,保证动力电池的回收量。在消费者更换新电池时,旧电池可以抵扣新电池的部分价格。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在回收带有动力电池的电动汽车时,应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现金补偿,之后将废旧动力电池销售给动力电池生产商。
行业联盟回收动力电池模式是指由行业内的动力电池生产商、电动汽车生产商或电池租赁公司组成,并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的回收组织,负责动力电池的回收。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由于电池生产商单个企业实力有限导致的回收电池数量不够、资金有限和回收渠道少的问题。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行业内成立统一回收组织,影响力强、覆盖广泛,独立运营;且回收网络庞大,易于消费者交回电池。回收利用所得的收益用于回收网络的建设和运营。第三方回收模式:需要独自构建回收网络和相关物流体系,负责回收委托企业售后市场生产的废旧动力电池,之后运回回收处理中心,进行专业化的回收处理。在电动汽车最终报废进入汽车拆解企业后,汽车拆解企业可以将废旧动力电池销售给第三方企业。
回收模式的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回收设备、回收网络及人力资源的建设;成本也是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体系下,不同动力电池回收模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大型动力电池生产商,其产品种类繁多、产销量较大,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自己回收电池;对于中小型企业,产品种类、产销量都较少,自己回收需要大量的投资,会影响企业核心业务的发展,所以可以选择和其他组织合作回收。比较而言,行业联盟回收成本经济性最佳,但因为需要行业中各企业协同合作,目前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很完善的情况下,可操作性较小。综合成本方面,动力电池生产商直接回收的模式成本较低,而第三方回收模式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