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实行回收目标责任制,2025年底回收率达到70%以上!

2020-06-11      1016 次浏览

六月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指出国家实行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蓄电池生产公司(含进口公司),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确定的回收目标,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要纳入回收管理的蓄电池包括起动电池、动力锂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蓄电池。从此次公布的回收管理办法来看,蓄电池的回收管理与之前动力锂离子电池管理办法有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国家实行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标识制度,蓄电池生产公司应在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确保每个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另外,政策意见稿在蓄电池回收经营、分类管理、贮运、回收网点建设等方面也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为规范废蓄电池回收和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蓄电池,包括作为起动电池、动力锂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蓄电池。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蓄电池回收利用总体制度设计及综合协调,生态环境部负责蓄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四条(回收目标责任制)国家实行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蓄电池生产公司(含进口公司),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确定的回收目标,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公司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回收目标。


生产公司回收率=(当年废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平均值×100%。


进口公司回收率=(当年废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平均值×100%。


上述回收量指生产公司(含进口公司,下同)回收并交规范资源化利用公司处置的数量。联合体方式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的,以其成员公司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为基准计算回收率。新设立的生产公司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回收率核算细则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条(统一编码)国家实行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标识制度。蓄电池生产公司应在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确保每个蓄电池的唯一性管理。编码标识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台账制度)国家实行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公司(含再生铅公司、大型铅冶炼公司等)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和保存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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