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工信部公开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或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政策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46号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我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