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购置税 7月1日起实施

2019-11-18      969 次浏览

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认了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购置税的政策。《公告》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公告》还规定了以下车辆也可免征购置税,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原公安现役特种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特种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特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等均可免征购置税;《公告》还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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