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起火:电动汽车的阿喀琉斯之踵

2019-10-28      1581 次浏览

2019年年初以来,特斯拉、比亚迪、吉利等电动汽车频发起火事故,电动汽车的安全问题再次聚焦于大众视线。2019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对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高度重视,要求企业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将事故的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分别于12小时(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在6小时内)、48小时内上报。本文向读者分析电动汽车起火的相关问题及法律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能源法研社” ID:NewEnergyLegal 作者:李垚)


一、电动汽车起火的数据分析


2019年8月18日,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19年5月起,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共发现79起安全事故,涉及车辆96辆。其中,47辆事故车辆已接入国家监管平台,28起事故发生前10天内已被国家监管平台预警提醒。《报告》统计的电动汽车起火的相关情况如下:


1.电动汽车起火时状态



《报告》显示,起火时,41%的车辆处在行驶状态,40%的车辆处在静置状态,19%的车辆处在充电状态。


2.电动汽车起火时车型



《报告》显示,起火时,65%的车辆为乘用车,28%的车辆为专用车,7%的车辆为客车。


3.起火的动力电池类型



《报告》显示,起火时,86%的车辆为三元锂电池,7%的车辆为磷酸铁锂电池,7%的车辆为其他电池类型。


二、电动汽车起火的原因分析


《报告》显示,在已查明着火原因的车辆中,58%的车辆起火源于电池问题,19%的车辆起火源于碰撞问题,还有部分车辆的起火源于浸水、零部件故障、使用问题等。由此可见,电动汽车起火的原因多来源于动力电池问题,如某品牌电动汽车两个月内三度起火,皆是电池包缺陷,因车辆使用的动力电池包搭载了规格型号为NEV-P50的模组,模组内的电压采样线束存在走向不当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动力电池起火的原因主要是电池过热造成的“热失控”,其成因有:


1.机械滥用


机械滥用主要是指外力的作用(如发生碰撞、挤压、泡水),导致电池包发生变形,从而致使内部电路短路,引发电解质泄漏从而起火。


2.电滥用


电滥用是指对电池使用不当(如外部短路、过放电、过充电、充电插座过温、绝缘过低)。如外部短路会导致电池的温度上升容易发生热失控;过放电会导致铜枝晶的增长而降低电池的安全性、增加热失控的几率;过充电会加速电解质的分解,释放电芯中的活性物质,引发电池包燃烧起火。


3.热滥用


热滥用是指电池热量过高引起的短路,从而导致热失控。热滥用的发生原因是多样的,电池包的碰撞、损坏,电池内部的结构、性能或空调系统、BMS热管理等系统的失灵,电池的内部短路等都可能导致热滥用的发生。


此外,常见的电动汽车自燃现象,就是由于电池发生内部或外部短路后,短时间内升高的温度点燃了易燃性的液态电解质,最终导致电池起火或者爆炸。


起火事故引发社会对电动汽车的安全问题的担忧。现有动力电池的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主要有采用改造电芯内部的材料结构(如开发功能性电解液、采用耐高温的电池隔膜、对正负极进行结构改造)、优化BMS热管理系统等。


未来,固态电池技术的发展,用不可燃的固态电解质替代可燃性的有机液态电解质,将大幅度的提升电池系统的安全性,实现能量与密度的双重提升,或许将是解决目前电动汽车起火的关键。


三、电动汽车起火的法律责任


电动汽车起火,首当其中遭受损害的是车主,还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导致电动汽车起火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可能是车主的原因(如操作不当),也可能是电动汽车本身的缺陷所致。本文将重点讨论因电动汽车本身缺陷造成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请求民事赔偿的法律路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电动汽车缺陷致损的,法律上存有依合同、依侵权的二元路径,但只可择一行使。违约责任虽然是无过错责任,但对于违约的认定、损失赔偿的范围等均有严格要求。一般情形而言,笔者认为选择侵权之诉较为有利,主要理由如下:


(1)侵权之诉的被告主体较为灵活。


违约之诉的被告根据买卖合同进行确定,一般就是电动汽车经销商或者生产商,因此可诉的主体是有限的。而侵权之诉,只要与损害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均可列入被告,包括电池供应商、汽车生产商、汽车充电商等,可以增加损失赔偿的连带保障。


(2)侵权之诉的损失范围更大,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更广。


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不超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此外还有减损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约金调低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约束。而侵权之诉,实际受损的财产均可以要求赔偿,如有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诉讼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侵权之诉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明知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电动汽车起火致损的裁判规则


笔者检索了相关判例,总结裁判要旨如下:


(1)伪造产地及产品合格证书,属于欺诈,车主可以请求购车款的二倍赔偿。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某销售的电动汽车伪造产地及产品合格证书,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予双倍赔偿购车款。


(2)关于起火电动汽车造成的财产损失,车主负举证义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牛某主张的车载暖风机、中控防盗系统、方向盘把套、坐垫、车内货物、垃圾清理费等损失的证据不足,烧毁王某的汽车维修费用和门窗、外墙、内墙修理费用尚未支付,对其该部分主张均不予支持。


(3)卖车商对电动汽车是否合格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视为质量不合格。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6民终206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某在财顺公司购买的四轮电动车,数次出现“烧电瓶”现象,财顺公司在进行维修后仍出现同样的故障,且财顺公司在收到本院相关法律手续后未提交涉案电动车质量合格证明或申请对涉案电动车进行质量鉴定,应当认定王某购买的涉案电动车质量不合格。


(4)经销合同中,已销售的电动汽车发生起火,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2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订购12辆电动汽车,原告已销售的电动汽车出现起火,由此原告合理怀疑剩余的未出售7辆电动汽车也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被告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提供售后服务,进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将该7辆电动车退货,同时被告应将该7辆电动汽车的货款返还原告。


(5)车主对电动汽车自燃与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就火灾事实提供的尉氏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只能证明原告车行起火,不能证实系原告购买的被告生产的电动汽车自燃而导致该火灾事故的发生,即原告称被告电动车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6)电动汽车质量缺陷导致起火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电动汽车内,起火点位于电动车中间电池组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源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动汽车电池故障和电池串联线路故障起火。上述认定排除了外来因素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火灾,原审法院认定本起火灾系电动汽车自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所致,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南京特种汽车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随着纯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动汽车的安全事故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2019年7月1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一级指挥长薄建伟曾提供一组数据,近十年间,因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总共造成349人死亡、173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就有7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2起。因此,电动汽车行业绝不能重滔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覆辙。任何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绝不能忽视安全问题。


就目前而言,除了要系统性的提升新能源汽车各个环节的技术安全以外,更要从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损害赔偿机制、完善安全监管制度等角度出发,为大规模发展新能源产业做好法律上的“顶层设计”。


原标题:频繁起火:电动汽车的阿喀琉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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