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5年反倾销税

2019-06-12      850 次浏览

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据商务部表示,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称,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据介绍,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税率方面,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为: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2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15%;其他日本公司,40.83%。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另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上述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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