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地方政府退出新能源汽车补贴机制作出规定,明确2019年3月26日至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地方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国内已有省份响应政策出台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哈尔滨市规定哈尔滨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有效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9年6月25日。
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通知,对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购买上牌车辆继续给予地方补贴,6月26日起购买上牌车辆(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省和市县不再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通知还提出“要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研究购置补贴退出后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运营服务等支持措施。”
此外,海南计划2019-2020年新建充电桩6.5万个,至2020年累计达到7万个;2021-2025年海南新建充电桩26.7万个,至2025年累计达到33.7万个;2026-2030年海南新建充电桩60.3万个,至2030年累计达到94万个。
上海将于6月25后,除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外,新能源汽车将取消补贴,转而建设充电桩和加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