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正式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汽车报废回收行业迎来发展新机遇

2019-05-08      930 次浏览

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今年6月起实施。《办法》解禁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强制回炉的限制,鼓励发展再制造、再利用;《办法》还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汽车报废回收不再是“特种行业”,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现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在2001年6月份发布,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比如,作为高附加值部分的报废车“五大总成”零部件,只能够作为废钢铁交给冶金企业进行“回炉”,不利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为2.4亿辆,按照国际4%-6%的报废比例平均水平,我国汽车报废规模相当大。安信证券指出,按一辆汽车五大总成回收价值5000-7000元、报废汽车回收率5%测算,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规模高达600亿-840亿元。

此次《办法》的最大亮点是,解禁了对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再利用的限制。《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而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同时,为了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风险可控,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

《办法》还打破了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垄断,不再设立总量控制,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而在此之前,机动车报废回收属于特种行业,不是什么企业都可以从事这项经营。

一直以来,环保问题是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管理重点。《办法》强化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此外,《办法》强化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并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总的来看,《办法》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利用,由市场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这些都将有助于激发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促进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调整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价格,将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促进车主及时淘汰老旧汽车、购买新车,带动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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