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用电池供电的电器产品,电池作为消耗品,并不在产品保用之列,例如袖珍收录机、电动工具等。但是对电动自行车来说,电池的费用比较大,消费者使用的成本主要是反映在电池的更新上,所以电池的使用寿命对消费者能否接受电动车是一个关键。为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对电池实行三包。但是电池又不同于一般的电器产品,它随着充放电次数的增加,其容量会逐渐减少,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按照电池的的有关标准规定,电池的寿命以容量减少到额定容量的作为寿命终止。
关于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含充电器、蓄电池、蓄电池和充电器分开三包的问题《办法》第三条对换货问题有一个备注“符合换货条件的,按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含充电器、蓄电池、充电器、蓄电池三部分,损坏什么换什么。”这是因为电动车整车不含充电器,蓄电池,以下简称整车和充电器、蓄电池都能单独成为产品,每个单位产品应该分开来承担三包。不能因为车架有问题,把电池也换掉,也不能因为充电器或电池有问题,把整车换掉。但是,如果符合退货条件,则必须三个产品一起退,《办法》规定“符合退货条件的按商品价格,折旧率和使用口数收取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