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回收渠道

2019-02-27      689 次浏览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回收。


另外,工信部还要求摩托车类企业应具有整车安全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能力、整车经济性能测试、动力总成性能测试、整车排放性能测试/加速噪声性能测试(适用时)、动力蓄电池性能测试(适用时)、整车道路性能(制动性、通过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能力和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条件。还应具有整车电磁兼容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整车燃油蒸发性能测试/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测试(适用时)等试验能力,上述能力可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以下为工信部发布的原文: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明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对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别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4日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意见,请在标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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