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规定对动力电池有什么影响?

2019-01-07      613 次浏览

不过,政策这一次的调整似乎意味着未来动力电池的发展将放权于市场。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明年1月10日起执行。


具体来看,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中:


取消一: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


取消二: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取消三: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相比《意见稿》,《规定》还对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将《意见稿》中“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调整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从《规定》的修改来看,相关部门是真正地征求了意见,这也意味着政策回归本源,即不对技术路线作出过多具体要求,而是让市场来选择。”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能源汽车创业投资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总裁方建华认为,《意见稿》中300Wh/kg能量密度的要求只有三元锂电池才能达到,如果规定这样执行,等于变相排除其他技术路线。


此前,《意见稿》的发布在业内引起很大争议,特别是“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要求被指标准过高,或将影响动力电池项目的投资。


因此,对于《规定》对部分内容的取消和调整,业内人士纷纷给予了肯定——《规定》不仅把技术的选择权交给市场,而且强调了回收主体责任,促进产业链形成闭环。


与此同时,政策弱化对技术路线的引导,强调对现有产能的管理,将有效遏制产能过剩和盲目投资。而且,新的政策还将更多地对地方政府盲目招商提出警示。


“政策的调整就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比如弱化对技术路线的要求,强调电池回收利用。”


有分析认为,目前动力电池产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环节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但装车之后的半个产业链还没有形成闭环,现在规定“谁制造了污染,就闭环循环到谁,由谁来负责”,利于监管。落实回收责任制,就是在强调要对电池进行全生命周期考虑。进一步强调回收责任主体也有利于将电池环境友好型问题提前到研发和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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