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新能源汽车投资启动备案制即将启动

2019-01-05      520 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2号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主任:何立峰


2018年12月10日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聚焦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第十五条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


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第二十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五章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第二十六条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七条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三)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条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第六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十一条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第八章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四条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有关背景情况。


答:汽车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国家高度重视汽车产业,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产业发展和规范产业投资的政策措施。早在1994年,为把我国汽车产业尽快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基本满足2000年国内市场需求,国家发布实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发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


近年来,围绕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又出台了多项政策。2015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7号令),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进行规范管理。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对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作出新的规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等要求。2017年6月,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委印发《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提高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规范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条件,加强产能监测预警,完善产业监督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和6月28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上要求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具备了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后置式监管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深化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印发实施了《规定》。


问:《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规定》作为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深化投资改革,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契机,全面取消实施多年的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推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是突出政策导向,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大势,围绕优化产能布局、突破核心技术、开展战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夯实监管责任,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在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防范盲目建设、引导产业有序发展的责任。


四是实现全面覆盖,政策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投资导向、建设条件、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环节,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五是方便操作实施,尽量使用可量化可检查的指标明确各类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尽可能避免定性描述,为文件发布后贯彻执行创造条件。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问:为什么考虑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


答: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政策持续进行调整完善,已大幅度下放投资核准权限。《规定》出台前,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还有3类,分别是:由国务院负责核准的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省级政府负责核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实行核准的其余项目。


实施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初衷是,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动产业集聚高效发展。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与此同时,新一轮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汽车产业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趋于多元,跨界融合特征明显,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实施事前核准已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外,汽车产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事前许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社会反映强烈。


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又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要求,能够为地方和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哪些部署?


答:首先,在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同时,明确了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同步做好了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的调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汽车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创造了条件。


第三,要求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监管提供了第一手信息资料。


第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将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查实的违规项目给予撤销备案,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问:《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如何考虑?


答:关于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经报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暂不修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有关规定,待将来修订目录时一并调整。我委在发布实施《规定》时已对国务院相关要求作了具体明确。


关于《规定》与现行汽车投资管理相关政策的关系。《规定》已基本实现对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全覆盖,实施后可同步替代《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内容和《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关文件将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此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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