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氢电池海运出口时须按危险品运输

2018-12-20      3252 次浏览

日前,某企业咨询电池备案事宜时,江苏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发现该电池属于镍氢电池,其HS编码为8507500090。检验员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并不直接生产镍氢电池,只是外购了镍氢电池芯进行组装,然后通过海运方式,出口电动工具及镍氢电池。由于镍氢电池作为配套的产品数量不多,企业报检员不知道镍氢电池海运时需要按照危险品运输,而是将其与电动工具一起,按照普通商品进行运输。


由于电池产品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财产造成毁损、对环境造成伤害和损害,需要特别防护,应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危规》中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条目进行包装、积载、隔离和托运。


据悉,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0年5月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第35号修正案,该修正案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全面强制实施。《国际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增加一个新条目(UN3496,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第9类),将镍金属氰化物列入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此外,按照《国际危规》的分类标准和电池中所含有的危险物质成分,将电池划分为第8类腐蚀品(由于内装腐蚀性电解液)、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由于内装活泼金属)、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由于电池不合适结构或玷污反应会造成爆炸破裂起火)。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关注镍氢电池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事项,认真研读新规则中镍氢电池分类条目;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海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有针对性地采用危险货物包装和运输方法,全力满足新规则要求的各项运输条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包装、运输违规造成货物滞留或退货等情况,确保镍氢电池的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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