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声:锂离子电池暂时不属于危险废物

2018-05-06      8192 次浏览

  导读:因含有汞、镉、铅等高毒性重金属,环境保护部2003年印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其中,对于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因环境风险相对较小,未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部答网民关于废弃电池回收处理的留言:


  萍水相逢说:总理,您好!废弃手机电池、电瓶车电池、纽扣电池等各式电池污染土壤。虽然我国已出台一定的政策和规定,强化废旧电池回收,但成效仍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我个人也是不知道如何处理废旧电池,家中抽屉里有几十块旧电池,估计最终也是扔向垃圾桶了事。建议国家可从电池制造厂家入手,要求其回收电池,统一销毁或再利用。厂家可根据零售商回收的废旧电池量对其提供相应的供货量;政府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适当减免厂家部分税费。建成一套完善的体系,废旧电池回收了,环境也保护了。


  环境保护部回复:一、废电池环境管理基本要求网民留言中提到的废弃手机电池、电瓶车电池、纽扣电池分别属于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和一次电池。


  因含有汞、镉、铅等高毒性重金属,环境保护部2003年印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因此,现阶段,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旧电池包括废镉镍电池和废铅酸蓄电池。对于一次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因环境风险相对较小,未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进一步有效推进废电池分类回收处理


  (一)针对废一次电池的环境管理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次电池(干电池)均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废弃后允许随生活垃圾处理。近几年,我部通过环保公益项目对废旧电池的污染特性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废一次电池随生活垃圾处理,有可能造成处理难度的增加或额外的环境风险(如焚烧导致锌向飞灰的富集,增加了飞灰处置难度)。因此,我们认为废一次电池的收集和回收利用对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我们正在配合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利用政策,适时推进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利用试点。同时,我部正在组织修订《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根据已有科研成果、电池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修订。


  (二)针对废铅蓄电池的环境管理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汞含量较高)。”


  针对铅酸蓄电池,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实现铅酸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到2015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同时,国家将进一步规范个体商贩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为,鼓励生产企业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支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共建回收网络。


  同时,国家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财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基地给予了支持。其中,安徽界首、江苏邳州、山西吉天利等均是以再生铅回收利用为主的示范基地。同时,国家对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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