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定执行。
(2)产生者必须符合通用收集规范中的要求。
(3)收集者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必须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拥有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
(4)任何非处置单位,严禁贮存废电池的量不能超过1吨,贮存时间不能超过90天,收集者在电池未运输到处置场之前严禁拆解及排放电解液。
(5)收集者可在收集区域内建设电池暂存库,以利于电池中转。暂存库的建设必须满足电池储存的要求。
(6)收集已经撤出的电解液时,必须用耐酸容器包装,以防事故发生。
(7)撤装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
(8)收集者禁止将废电池转移给无废电池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