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达标公益诉讼调解:长安汽车北京市范围安装100根充电桩

2018-12-07      958 次浏览

由于生产销售两个车型不符合排放要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被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环保会”)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了公益诉讼。12月5日下午,双方在四中院达成调解,除了道歉、召回和整改外,作为对环境的修复,长安汽车还将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1日起对长安汽车公司进行调查,发现长安汽车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的机动车中,型号为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违法销售所得共计1260.5万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长安汽车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05000元,并处罚款3780000元。

中华环保会和绿发会随后对长安汽车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长安汽车公司立即停止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两个车型汽车,并且召回相关车辆;

判令长安汽车公司采取措施或替代修复措施,修复被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如长安汽车公司不履行修复义务,请求判令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判令长安汽车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危害排除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判令长安汽车公司通过北京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长安汽车公司承担中华环保会和绿发会为本案诉讼支付的相关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长安汽车公司辩称:长安汽车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公开致歉,并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社会公众通报了超标原因分析与改正措施。

12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长安汽车已完成赔礼道歉、召回、整改等行为,同时由被告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并在充电桩处标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充电桩”字样,安装期限不超过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8个月。环保机构为本案支出的费用由长安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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