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到2020年新能源整车产能力争达到30万辆

2018-12-13      621 次浏览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按照“车桩相随”的原则,按照1:1的比例为用户配装充电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0.6元/千瓦时。


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文件发布之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参照此文件执行。


在推广应用上,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以城市公交、出租、网约、邮政、物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环卫、市政服务、通勤班车及私家车领域推广。到2020年,力争实现2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换)电站200座,充电桩2.1万个。


在产业发展上,到2020年,新能源整车产能达到30万辆,当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10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低温充放电、充电倍率、电机效率等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应用领域


新增网约出租车全部采取纯电动新能源车


在公务用车领域,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用于公务使用的租赁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


在公交车领域,在场站适合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下,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车辆;新建公交场站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对原有公交场站,建设主体只需将公交场站信息提交公交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即可向新能源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充电设施建设登记备案,电网企业予以报装接电支持。


新增网约出租汽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在物流及环卫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新增分时租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加大私人消费领域推广力度。


■商业模式


探索创新型商业模式加快市场化推广应用


在应用商业模式方面,探索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本地企业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平台发展,鼓励本地整车企业与互联网运营平台企业合作,将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


此外,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补贴,对在沈阳市一手销售、上牌并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及物流车、新能源客车(不含市区新能源公交客车)生产企业,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地方财政补贴;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0000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利用政府资源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场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50%配建充电设施。


可在加油站、高架桥下增加快速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销售企业要按照“车桩相随”的原则,按照1:1的比例为用户配装充电桩。住宅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房产开发单位要积极为私用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


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原则上由小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场所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市及各区、县(市)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指定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并配建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现有加油(气)站及高架桥下,增加快速充电设施。


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0.6元/千瓦时


在充电设施补贴方面,对符合规定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建设项目,在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20%的财政补贴。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0.6元/千瓦时,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4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


■使用环境


绿牌新能源汽车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减半收费


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绿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资源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须明确标识,充电设施的运营(建设)企业或产权单位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传统汽车占用。


新能源轻型厢货


主城区除金廊路段24小时不限行


对载重2吨以下的新能源轻型厢式城配物流车,在主城区除青年大街、北陵大街一线等特殊路段外,24小时不限行。


此外,建立电池回收及新能源新车、二手车销售体系,培育和引进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储能、拆解企业,加快构建“有序回收—梯次利用—分布式储能—无害化处理”的回收利用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二手车交易平台。


■示范区建设


中德园内公交、出租、物流车辆


逐步实现电动化


中德装备园将现有的园区升级为零排放区域,将园区内公交、出租、物流及旅游车辆逐步电动化,鼓励园区内公交场站及客运场站实施“屋顶计划”,建设“光储充”一体化设施,加强能源生产、使用环节的清洁可再生能力。


到2020年,示范区内建设5座大型充电站、1000个公共充电桩、3座换电站,部采用“光储充”一体化模式,满足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路灯、照明全部利用太阳能发电。


■销售补贴


新能源乘用车、客车


销售“大户”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沈阳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自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奖励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


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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