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锂电池行李的运输规定:
1.1适用范围
个人自用的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消费品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及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移动电源,俗称‘充电宝’),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等)及备用电池,以及由锂电池驱动供由于残障、健康或年龄原因而行动受限或暂时行动不便(例如腿断了)的旅客使用的代步工具(例如轮椅)及备用电池,可以由旅客或机组成员置于行李中带上特种器。
1.2含量限制
(1)内含锂电池的个人自用电子设备及其备用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如下: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小于等于2克;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小于等于100Wh;
----大型锂离子电池,其额定能量可大于100Wh但不应超过160Wh。
(2)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及其备用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如下: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小于等于8克;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小于等于160Wh。
(3)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及其备用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其额定能量小于等于300Wh。
1.3保护措施
内含锂电池的个人自用电子设备或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应有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包括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每一块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锂电池应做好保护,防止电池短路或受损。
1.4备用锂电池数量
(1)对于个人自用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如为锂含量小于等于2克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小于等于100Wh的锂离子电池,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应以不超过旅客和机组成员在行程中适用设备所需最小数量的两倍为判断标准。
(2)对于个人自用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如为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小于等于160Wh的大型锂离子电池,应取得运营人批准,且每人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不应超过两块。
(3)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备用电池。
(4)对于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电池,应取得运营人批准;如为锂含量小于等于8克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小于等于160Wh的锂离子电池,每人可携带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块。
(5)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备用电池。
1.5行李类型
内含锂电池的个人自用电子设备或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可置于托运行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备用锂电池仅能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
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除非电池不可卸除,否则其电池应卸下并作为手提行李,备用锂电池仅能置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具体要求见下表:
锂电池和带锂电池设备行李运输一览表
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行李类型数量限制批准保护措施通知机长
个人自用电子设备≤100WH或≤2g托运、手提、随身----防意外启动--
100WH~160WH--运营人批准--
个人自用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100WH或≤2g手提、随身见注释--单个保护--
100WH~160WH不超过2块运营人批准--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100WH或≤2g托运、手提、随身----防意外启动--
100~160WH或2g~9g运营人批准--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电池≤100WH或≤2g手提、随身不超过2块--单个保护--
100~160WH或2g~8g见注释运营人批准--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电池不可卸--托运--运营人批准电池防短路防受损通知机长
电池可卸≤300WH电池应卸下并手提--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备用电池≤160WH手提不超过2块
160WH~300WH1块
注释:携带数量以不超过旅客和机组成员在行程中使用设备所需最小数量的两倍为判断标准。
注:旅客携带额定能量在表中注明须经运营人批准的锂电池乘机时,由西部特种地面服务部门(或经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人)负责审核、批准。
2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判定:
锂电池额定能量是否超过100WH,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2.1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Wh=V×Ah
注: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2.2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标称电压为4.2V,标称容量为2000mAh,其额定瓦特小时数为:2000mAh/1000=2Ah4.2×2=8.4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