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新能源汽车要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2018-09-27      1085 次浏览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不断上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在引起行业普遍关注,相关部门也开始出台监管政策。9月2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将重点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产品的IP防护失效、车辆泡水、车辆碰撞、线束连接松动、频繁充放电、长期搁置以及工作行驶环境恶劣的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加之今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管正式开启。今后一旦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上报处理结果。

根据文件内容,新能源乘用车专项排查将分为运营类车型、私家车两类。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

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通知用户在何种条件下回店检查维护,并将通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已经做过排查的车辆,可不用重复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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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检查项目上,则至少包括动力电池的外观检查、软件诊断、气密性检测、开箱检查及换件和容量测试等内容(详见文件附件),其中开箱检查及换件和容量测试等内容,应结合电池设计方案和以往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自查工作可结合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一并进行,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法依规采用一切措施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文件还要求对出现故障/报警的实车以及信息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建立国家监管平台和企业的应急沟通机制。各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如实汇报,填写相关表格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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