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官网公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该政策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官方披露的征求意见邮箱:Kgmjc@szfb.gov.cn披露的政策显示,深圳市将2018年的地方补贴标准按照三个阶段执行:
8月3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官网公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该政策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官方披露的征求意见邮箱:Kgmjc@szfb.gov.cn
披露的政策显示,深圳市将2018年的地方补贴标准按照三个阶段执行:
1、1月1日至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2018年国家补贴政策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国家补贴政策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具体如下:
(一)纯电动乘用车
(二)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搭载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货车采取定额补贴。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具体如下:
四、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建设补贴申请;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五、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