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回收废旧电池 污染环境涉嫌犯罪

2023-09-14      401 次浏览

见有利可图,在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男子承租了一块空置场地,对外非法回收、处置废旧电动汽车电池,不料其已在不经意间涉嫌污染环境。近日,罗源县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法处置废弃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17年十月,石某见加工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出售有利可图,便租下空置场地,在罗源县城关四处张贴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小广告,打算自行收购废旧电动汽车电池进行加工提炼。石某购买了斧头、手套、面罩等工具,聘请了几名工人便开始拆解、处置废旧电池。同年十一月,罗源县环保局对该废旧蓄电池收购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并扣押废铅板49.31吨、电瓶壳7.99吨以及9块铅锭(每块约0.7吨),后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这些危险废物总重量约为57.30吨。


公诉机关认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弃的蓄电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石某所收购的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收录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未妥善处理的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日常生活中,废铅酸蓄电池大部分可能由车辆维修单位、蓄电池销售单位或民间个人自行回收,这些回收主体大多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基本上是地下活动,随便找个空闲的、隐蔽的地方非法对收集来的废旧电池进行拆解熔化,提取铅锭销售牟利。更加有甚者,将生产所出现的废气直接排放、废水未经处理便肆意流入附近水源,对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达到一定数量时,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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