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吴中审结了一起锂电池充电引爆炸致人烧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最终认定涉案锂电池为“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产品,判处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赔偿伤者张某69万元,销售商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事外卖行业的张某根据所属公司安排,向某电动车公司交纳锂电池租赁押金后,取得60V20Ah锂电池,作为送餐应急之用。12日晨,张某将涉案锂电池放在其住处阳台上充电,自己则坐在一旁玩手机,没想到约一小时后,正在充电的锂电池突然爆炸起火燃烧,火苗呈喷射状,致张某全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张某主要损伤为面颈躯干四肢火焰烧伤,导致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张某认为,自己是使用了某电动车公司提供的锂电池才致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该电动车公司已赔偿14万元,而该锂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两公司诉至,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667772.95元(已扣除某电动车公司支付的14万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电动车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涉案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确依据,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害与该电池有关。而事故的最终责任方应为生产商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并未直接认定因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某电动车公司向其他电池厂采购电池,或其对提供的电池进行改装的可能,且某电动车公司亦负有验货检测的责任。
两家公司各执一词,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经查明,某科技公司提供给某电动车公司的涉案锂电池用金属外壳包装,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事故发生后,两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交流,电动车公司人员告知科技公司负责人“又炸了”,并发送事故现场照片,科技公司负责人回应:“什么情况炸的?”“在客户家?”等,并未对发生事故的锂电池是否为其提供提出异议。8月至9月期间,两公司人员再次交流“又一个爆炸,还是铁壳”“又是铁壳爆了一个”等,证明该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发生事故并非个例。
吴中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首先,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应生产“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产品;综合具体情况,酌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损失69万元,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负。鉴于张某已受偿14万元,最终判决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55万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提醒所有锂电池厂家,生产必须依照国家标准正常生产,如遇到本文的事情,那就对自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当然如果产品有正规生产手续,和产品保险的话,这些顾虑可以完全不用顾忌的!总而言之一句话“标准生产,质量第一”一定要保证产品的合格!才能在行业里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