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开炼铅厂处理废电池污染环境被判刑

2022-09-13      1342 次浏览

男子私自开办炼铅厂,先后购买了价值过亿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1.35万吨,用来进行还原铅生产,给环境造成极大污染,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收购万余吨废旧电池非法炼铅两男子被追刑责


李杰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八月租赁他人建设的位于某村附近山下的炼铅厂(该处土地系从王亮处租赁),又于2013年四月租赁被告人王亮建设的亦位于该山下的炼铅厂,李杰组织人员到上述二个练铅厂,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在非密闭负压条件下,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八月至2013年十月,李杰先后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万元的废铅酸蓄电池共计1.35万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后将生产的铅锭进行销售。而王亮在明知被告人李杰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土地租赁给他人用于建设炼铅厂,并将炼铅厂租赁给李杰,且为其经营进行关系协调。


认为,被告人李杰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亮明知被告人李杰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厂房租赁给被告人李杰用于炼铅,故双方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杰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达1.35万吨,数额高达10833.0105万元,该情节应适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杰、王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醒:发现非法排放等行为要第一时间


被告人李杰利用“砸碎”等方法非法拆解或直接收购非法拆解好的铅酸电池,采用对非法拆解的铅酸电池整体融化后再予以提炼的方法非法炼铅。在非法炼铅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对固体废渣非法处置,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旧电瓶属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这些重金属通过土壤以食物链的形式进入人体后,极不容易排除,对人体健康尤其是儿童健康出现严重影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关系人们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因此大家假如发现非法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人员和不合法炼铅厂,看到有大量有毒有害有刺激性味道的液体、气体非法排放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向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便于及时查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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