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10年两阶段推进储能行业发展

2022-08-29      500 次浏览

“十三五”期间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按照“技术和装备研发-标准体系建设-商业模式探索”模式,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


“十四五”期间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十四五”期间,完成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能够让储能在推动能源变革和能源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展现。具体来看,“十四五”期间,储能行业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部分储能技术装备引领国际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并拥有国际话语权;基于电力与能源市场的多种储能商业模式蓬勃发展;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三个一批”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


集中攻关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意义的储能技术和材料。重点包括变速抽水蓄能技术、大规模新型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高温固体储热材料与储热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试验示范一批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重点包括10MW/100MWh级超临界压缩空气,储能系统、1MW/1000MJ级飞轮储能阵列机组、100MW级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大容量新型熔盐储热装置、应用于智能电网及分布式发电的超级电容电能质量调节系统等。


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重点包括100MW级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电站、高性能铅炭电池储能系统等。


储能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设


1、明确储能系统接入电网先提条件


《意见》指出要确定不同特性储能系统接入方式及对通信、控制、保护的要求,对于满足要求的储能系统,电网应准予接入并纳入其监控和运行调度。


2、储能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开展可再生能源储电、储热、制氢等多种形式能源存储与输出利用,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二是通过给予某些方面优先权鼓励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场站作为联合体服务电网,接受电网运行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电网消纳能力。


3、储能系统提供辅助服务


储能系统与机组联合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具体看来,参照火电厂提供辅助服务相关政策和机制,允许储能系统与机组联合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竞争。根据电力市场发展逐步优化,形成“按效果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价格补偿机制。建立储能容量市场。具体包括,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参考水蓄能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储能容量市场的规则与监管机制,对满足条件的各类大规模储能系统给予容量补偿。


4、储能系统有效支撑能源互联网发展


包括三方面内容,


(1)储能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储能的能源互联网管控,提高效率。


(2)通过储能和能源互联网的结合,实现多能互补、多源互动。例如,鼓励大型综合能源基地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实现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支持开放共享的分布式储能大数据平台和能量服务平台的建设;鼓励家庭、园区、区域等不同层次的终端用户互补利用各类能源和储能资源,实现多能协同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等。


(3)通过互联网管控,拓展电动汽车等分散电池资源的储能化应用,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例如,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放电业务,探索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通讯基站电池、不间断电源(UPS)等分散电池资源的能源互联网管控和储能化应用;完善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开展对淘汰动力电池进行储能梯次利用研究等。


5、鼓励用户侧储能系统建设


一方面完善用户侧储能系统支持政策。包括,


(1)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允许储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电能交易;


(2)支持用户侧建设的一定规模的电储能设施与发电企业联合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


另一方面,鼓励在用户侧建设分布式储能系统。包括,


(1)制定用户侧接入储能的准入标准,引导和规范用户侧分布式电储能系统建设;


(2)支持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纳比例、参与需求响应,降低用能成本,鼓励相关商业模式探索。


此外,鼓励用户侧储能系统建设还体现在通过储能系统促进微电网建设。包括,


(1)通过配置储能系统提高微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电能质量;


(2)积极探索含储能的微电网参与电能交易、电网运行优化的新技术和新模式;


(3)鼓励开发经济适用的储能系统解决或优化无电人口供电方式。


多举并措清理储能行业发展障碍


(1)除抽水蓄能外,其他储能项目采用备案制


2016年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仅规定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对于其他储能方式未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独立的储能项目,除抽水蓄能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对于新能源场站、分布式电源及微网、火电厂联合建设的储能项目,不单独进行备案。


(2)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将先进储能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配电网建设、智能电网等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出台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补偿政策以及纳入补偿范围的先进储能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分期补偿和补偿退坡机制。


(3)建立储能产品环保回收体系


推行绿色设计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储能系统制造商承担回收利用主体责任的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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