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标准公布

2022-07-13      2185 次浏览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以下简称"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将开启。


重点解析: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其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从涵盖的生产类别来看,"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基本一致,适用于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排污单位。其中,晶硅太阳电池的管理范围仅从硅片生产线开始,不含晶硅太阳能电池重要原料硅锭的生产工艺,和行业排放标准管理范围保持一致。


排污口的差异化管理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将蓄电池公司的制粉工序(含熔铅造粒)、和膏工序、板栅浇铸工序、组装工段的分片刷片工序、称片工序、包片工序、焊接工序的废气排放口列为重要排放口,实行浓度和总量双管控;将极板化成和电池充放电化成工序列为一般排放口(管控污染物为硫酸雾)。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将蓄电池公司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铅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和公司总排放口设定为废水重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将简化管理的镉镍电池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定为废水重要排放口(总镉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其他简化管理的公司,包括氢镍电池、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锂离子/锂电池、太阳电池废水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1)浓度法核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采用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产量3个参数核算废水重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2)排放绩效法核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和废水不同,废气重要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绩效法,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放绩效和设计产量的乘积来确定废气重要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由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并未规定各废气排放源基准排气量,加之设计排气量普遍远大于实际排气量,鉴于此,"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根据2015年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采用排放绩效法核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采用二级指标排放绩效和产品产量的乘积作为确定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自行监测要求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管理要,规定蓄电池废水车间或车间生产设施排放口的水量、总铅实行自动监测(总铅自动监测仪验收技术规范公布前可按1次/日监测);废水总排口pH值、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实行自动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


考虑到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尚无自动监测技术,因此废气重要排放口铅及其化合物的监测频次为1次/月;蓄电池公司的其他因子的监测频次则在1次/季度和1次/年之间。镉镍电池废水车间或车间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镉自动监测(总镉自动监测仪验收技术规范公布前可按1次/日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废气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和管理台账要求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要求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一致。其中,蓄电池废水中总铅、化学需氧量的产污系数采用《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下)》电池行业对应的参数;电池行业氨氮重要来自公司生活污水,故采用《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下)》城镇生活源对应参数;蓄电池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产排污系数则采用原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开展并已经通过验收的蓄电池废气产排污系数课题的研究成果。


此外,"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差别化提出重点和简化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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