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支持飞地经济和区域轮动发展探讨

2023-11-08      197 次浏览

复杂的国际局势和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在面对诸多挑战和现实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持续出台了包括规范交易中心运行、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等在内的多项措施,来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处于一个重要节点,如何降低能源要素成本、促进实体经济迅速恢复,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因此,无论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还是电力领域的"放管服",都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快速恢复上升的关键。


新基建和飞地经济及区域轮动发展


为应对2020年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国家出台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有分析认为,本轮20多个已公布省份的未来总投资合计超30万亿的基建规划,不仅着眼于全球产业竞争和优化分工,还要借助这次基建来冲破一些藩篱,打开一个新的局面,为未来几十年的经贸和政治供应更安全可控的环境,布局重点聚焦在云南、福建、河南、陕西、四川等地。应该看到,除了立足于地缘政治格局的考虑,还有东西部及中部的统筹发展。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格局中,还存在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客观事实。从黑龙江黑河到云南腾冲的"胡焕庸线"是划分我国东西人口、经济、资源分布差异的界线。新疆、西藏在我国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也出台了包括"电力援疆"、"电力"在内的对口援疆政策。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有关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公司参和、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加快统一市场建设、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以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支持飞地经济和区域轮动发展


尽管电力援疆、电力的实行,促进了新疆、西藏经济发展,但这仅仅是对外部资源性的能源输送,对推动新疆、西藏地区产业结构改善和优化的用途有限。2020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能源局启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丰富和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通过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来支持飞地经济和区域轮动发展或许是一种新思路。


在具体实行路径上,东中部政府平台公司或公司借助资金、技术优势,和新疆、西藏等地政府平台公司或公司在西部地区联合开发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电源;新疆、西藏等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公司,和东中部地方政府或公司联合,依靠中东部地区相对优越的经济格局环境,在中东部地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飞地经济工业园区或飞地项目。通过缴纳输配电价,将极具价格竞争力的疆电、藏电对中东部飞地工业园区精准定点地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来形成和拉动新疆、西藏的产业结构升级,真正形成"授人以渔"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对口精准援疆,形成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优势互补,实现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推进区域协同轮动发展,同时也极大提高跨省区电力输送通道的使用率。中长期电力交易先期在政府(平台公司)飞地园区之间合作开展,逐步推行到公司及项目之间开展。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持续开市。同时明确,跨区跨省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机组,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和受电地区电力市场化,有关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机组,分配基数电量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容量剔除。有理由相信,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支持飞地经济,将在当前跨区交易重要体现在"点对网"、"网对网"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网对点"及"点对点"的交易,进一步丰富电力市场交易品种,提高市场活跃度。


相关工作建议


2020年六月十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正式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结合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支持飞地经济和区域轮动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妥善处理飞地经济涉及的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


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且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


除此以外,同步将飞地经济涉及的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有关的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鼓励飞地经济地区建设储能等设施,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和,相关交易纳入消纳省电力平衡及辅助服务。相关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展。在交易时序上,相关交易重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的飞地经济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统筹考虑将飞地经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电力期货市场建设范畴进行试点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九号文")提出:"待时机成熟时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和电力场外衍生品交易,为发电公司、售电主体和用户供应远期价格基准和风险管理手段。"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有关建立何种模式的电力期货未有定论,但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期货上市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将成为未来电力市场发展的动力之一。我国期货市场和衍生品交易的探索研究和发展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及时启动电力期货上市研究,研究期货市场的规律,探索电力期货和现货市场的有效结合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形势纵深推进且呈加快之势,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已经启动,建立电力期货市场的基础不断得以完善。一是建设电力期货市场的前提是要一个权威公正的现货价格信号。目前,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已进入实际运行阶段,市场公布的日前、日内等权威价格数据将成为电力期货标的交割结算的重要依据。二是调度和交易中心已具备完善的技术系统,满足电力中长期和现货交易的基本技术要求,为电力期货采用实物交割供应了可能。三是电力市场正在加速培育过程中。发电公司、售电公司和用户等市场主体正不断成熟,市场化意识也有所加强,对利用期货对冲风险的认识和能力正在提高。


但是,电力期货市场要有培育完善的过程,国内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和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从国外相关相关经验看,一般现货市场在稳定运行3~5年后,才会推出电力期货,并且同样是从试点开展。从上市的国际电力期货合约来看,为适应电力生产消费同步和需求可变性大的特点,分别设计有峰荷/非峰荷和基荷合约;期货合约期限从年度、季度、月度、周度到日度,如此设计便于和现货市场的现金流匹配;设计年度/季度/月度/日度合约间持仓转换,同样也是为了更紧密地贴近和现货市场交割方式。建议在期货市场建设过程中,可以率先从飞地经济涉及到的跨省跨区交易入手,通过"解剖麻雀",为全面建设电力期货市场先行先试获得相关相关经验。


本文刊载于《我国电力公司管理》2021年01期,作者胡荣权系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方元系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力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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