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储存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安全性

2022-02-22      595 次浏览

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聚焦一宗生产经营单位储存聚合物锂电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类典型案例。特别提醒:严禁在民宅中设置此类小作坊,以免埋下安全生产隐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现将此类型案例及相关法律予以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龙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民治中队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新XX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储存危险物品(聚合物锂电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单位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9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比照以上标准增加10万元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4万元、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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