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九日,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或"公司")先发申请过会获证监会通过,将于深交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不超过1069.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为99524.69万元,重要用于年产1.5万吨纳米磷酸铁锂、锂动力研究院、补充流动资金、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德方纳米创建于2007年,是一家致力于纳米粉体材料制备技术开发直至产业化,并集研发、生产制备和销售纳米粉体材料和纳米粉体材料应用产品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有纳米磷酸铁锂、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导电液及各种纳米氧化物等。
作为一家为新能源汽车供应电池相关材料的公司,近年来,德方纳米业绩上升明显。2014年至2016年,公司年收入由1.3亿增至5.6亿,年利润有1200万增至7561万。客户方面,公司的大客户有CATL(300750)、比亚迪(002594)等知名动力锂电池生产公司。
目前磷酸铁锂材料面对着新能源客车市场销售下降、补贴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波动、产量过剩、市场竞争加剧等风险。基于此,发审委就德方纳米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发问。
此外,发审委重点关注了德方纳米对第一大客户CATL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前十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0%的情况,要求公司说明客户集中度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CATL的重大依赖等问题。
和此同时,发审委还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且2018年营收及毛利率变动趋势和幅度和同行业不一致的原因。
昨日发审会提出德方纳米对以上等五方面询问,提出18个具体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CATL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前十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客户集中度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CATL的重大依赖;
(2)和重要客户CATL、湖北金泉、比亚迪的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协议安排,重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和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3)和CATL等重要客户同类产品的定价机制,和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其原因及合理性;
(4)发行人和CATL等重要客户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发行人比较亚迪销售逐年下降的原因以及未来合作趋势;
(6)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等情况,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CATL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9.08%、23.67%及20.25%,呈逐年下降趋势。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升,毛利率同比下降,其变动趋势和幅度和同行业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不同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
(2)2016年、2017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3)2018年度在同行业销售普遍下降的形势下发行人营业收入反而逆势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毛利率下降幅度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下半年毛利率上升、盈利能力明显高于上半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成本以原材料为主,其中锂源、磷源占采购比例较大,报告期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价格存在差异;2017及2018年发行人生产所需硝酸铁自制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原料采购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和商品价格走势存在差异及合理性;
(2)向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自制硝酸铁成本及硝酸铁市场价格差异情况,发行人使用自制硝酸铁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目前磷酸铁锂材料面对着新能源客车市场销售下降、补贴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波动、产量过剩、市场竞争加剧等风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报告期新能源乘用车、客车和专用车各自发展趋势以及其分别使用磷酸铁锂和三元材料电池比重;
(2)CATL等国内一线动力锂电池生产厂商近年来采取磷酸铁锂和三元材料技术路线并存发展的发展趋势,对发行人可能出现的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3)储能电池市场发展趋势,磷酸铁锂产品前景,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为生产磷酸铁锂的生产方法和工艺技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三人,曾任职于东皋技术、深圳纳米港、深圳通讯业务工业等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重要技术的形成时间及过程,相关专利研发要的研发场地、设施和人员等条件情况及其和发行人当时具备的研发条件是否匹配;
(2)发行人技术是否来源于实际控制人曾任职单位,是否涉及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是否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纳米港营业范围涉及纳米材料相关经营和研发情况,发行人的纳米材料制备技术和纳米港纳米材料相关营业活动和技术是否存在关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纳米港商业机会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