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管理回收的发展历程

2018-08-02      886 次浏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汽研数据显示,机构预计,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将在2018年开始爆发,当年规模可达50亿元。预计2018-2020年,国内累计报废动力电池将达12万-20万吨,到2025年动力电池年报废量或达35万吨。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一直在稳步提升。据统计,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77.7万辆,截至当年累计保有量约180万辆。而逐渐扩大的新能源汽车体系背后,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需求也随之加大。


我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从2012年在进行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顶层设计时,就已经将动力电池回收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随后几年又不断出台动力蓄电池回收相关政策与标准,随着管理办法实施的迫近,各类责任企业包括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也在积极进行商业布局,据相关研究显示,废旧电池所创造的回收市场规模在2018年将超过53亿元,2020年将超过100亿元,2023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市场将达250亿元。


天检汽车产业研究团队对动力电池回收相关的产业政策、管理办法进行梳理,一起回顾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的发展与历程。


2012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2年-2020年》中,在规划的主要任务中第五条内容提及需要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提出主要任务包括: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放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严格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准入条件,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加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定,严防重金属污染。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要加快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源投资到电池租赁和回收服务领域。并要求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2015年,我国动力电池产呈现爆发增长,2015年新能源汽车产量达37.9万辆,伴随其爆发式增长,电池出货量也呈现较强走势。从近5年动力电池走势看,2014年之前,产量仅维持小幅增长。直到2015年动力电池出货量攀升至15.7Gwh,同比增长近3倍。在动力电池市场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之时,同时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未雨绸缪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政策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个目的:


加强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规范。明确管理方式和范围,适用于动力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贮存、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等环节。明确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明确对动力电池产品采用编码制度,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


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指导相关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防止行业无序发展。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以节约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鼓励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企业合作,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2016年2月,工信部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于相关企业的布局和建设条件、规模、装备和工艺、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建立行业规范条件。


2018年1月,工信部联合科技部、环保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2月,工信部联合科技部、环保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选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基础好、区域带动性强、有积极性的地区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试点内容主要包含四个方面:1.构建回收利用体系,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要合作共建、共用的电池回收渠道。2.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信息互通与密切合作,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3.鼓励责任企业开展废旧电池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开发,推动先进技术创新应用。4.试点区域要建立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方案中还规定了试点范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中部区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做出指示。


2018年7月23日,工信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过对有关地区及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最终选定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并按照“实施方案”中的要求,提出十二项具体工作任务。


2018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35号令,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规定要求将于2018年8月1日,对新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梯次利用电池茶品实施溯源管理。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完成溯源信息采集与上传,最终实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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