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有关印发《广东省电池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2021-08-12      812 次浏览

八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有关印发《广东省电池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广东省电池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电池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增强我省电池行业自律机制,有效依赖行业组织处理行业发展和治理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规范行业公司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增强行业自律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广东省电池行业所有的从事加工、经营与贸易的企事业单位,本公约设立和总体组织单位是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


第三条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宗旨是:坚定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的产业政策,制定与实行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符合行业维护社会利益和行业绝大多数公司的共同利益。支持依法合规经营,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和绝大多数公司的合法权益。适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和绝大多数公司利益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靠行业组织和组织起来的力量,开展行业自治与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用途,发挥“指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自律”的用途,做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行业利益的统一,维护正义、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维护绝大多数公司权益的统一。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六条在电池行业研发、加工、销售、服务及相关的从业活动中,依法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不剽窃他人专利、不冒用他人商标、不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努力提高自身技术开发能力;


(二)不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及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三)不恶意低价倾销;


(四)求真务实,杜绝虚假宣传;


(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六)正确宣传产品性能和功能,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科学消费;


(七)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八)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产品质量测试,供应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池行业相关产品,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公司加工要严格按照《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通告管理暂行方法》(2018版)执行,应做到:


(一)电池行业的公司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加工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电池行业的公司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加工工艺和设备。


(三)电池行业的公司产品应满足现行标准、联合国《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提议书—实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试机构检验合格。鼓励公司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公司标准,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相关技术指标应达到:


1.锂离子电池制造公司应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寿命、高低温放电等电性能测试能力,以及过充、过路等安全性测试能力,鼓励公司配备高低温循环、低振动等环境适应性实验能力;


2.正负极材料加工公司应具有产品磁性异物含量杂质含量、水分含量、比容量、粒度分布、振实密度面积等关键指标的测试能力;


3.隔膜加工公司应具有产品拉伸强度、热收缩率强度、孔隙率、透气度等关键指标的测试能力;


4.电解液加工公司应具有产品水分含量、氢氟酸金属杂质含量、阴离子含量等关键指标的测试能力。


5.锂离子电池符合联合国UN38.3探测要求的保证措施。


6.设备加工公司的应符合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的相关标准。


(四)公司应将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计、加工、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五)公司应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加工、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促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落实加工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锂离子电池回收解决体系。


(六)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废有机溶剂、废电池等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收集、运输、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七)《锂离子规范条件》中的其它条款。


第九条严格执行协会电池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条款。


第十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使电池工业加工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公司加工应符合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和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萌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解决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坚持我国共产党的领导,重视公司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公司应建立党的组织。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足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矩。


第十三条公约成员之间因一方违反公约内容而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商量的方式处理争议,也可以祈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其他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理事会视不同情况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协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未按照公约执行的公司,将由协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符合规范的,将纳入协会黑名单,并将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协会将建立责任监督体系,组成监督考评小组,由专家委员会相关范畴的成员组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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