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8-07-11      1202 次浏览

工信部网站7月3日发布公告,为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规定指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这是继《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一系列政策颁布后,对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规范的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政策的加码强化,倒逼相关企业对于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和回收利用将愈加重视,随着技术突破与规模化制造的逐渐展开,梯次利用与回收拆解在部分领域有望率先实现商业化。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加速推进与完善的背景是,国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将迎来规模化退役高峰期。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数据显示,2018年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将达6.39万吨,同比增长129.99%;到2020年回收量将达24.76万吨。


动力电池回收市场重压之下,政策的规范、试点方案的推进以及企业的落实重视显得更为急迫与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宏观政策指引下,地方层面也在积极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工作。


4月2日,深圳率先印发了《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对所有纳入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建立起完善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体系。


6月15日,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实施的失效锂离子电池多元素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项目,成为中国西北首个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项目。


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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