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形成年产动力电池10Gwh能力

2018-06-12      1374 次浏览

  6月4日,云南省工信委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指出,到2020年,全省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45万辆、商用车5万辆,形成年产动力电池10Gwh的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亿元。滇中城市群聚集发展格局基本成型,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门类基本齐全,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配套基本完整,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体系基本完善。力争3-5年内,全省形成年产10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形成完整产业链。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等文件精神,打好我省“绿色能源牌”,积极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环境,统筹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实施期为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布局,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配套产业,引导现有企业入园聚集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推广应用和示范带动,将我省绿色清洁能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使我省在全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更好地保护我省的生态环境。

  (二)发展目标

  产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45万辆、商用车5万辆,形成年产动力电池10Gwh的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亿元。滇中城市群聚集发展格局基本成型,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门类基本齐全,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配套基本完整,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体系基本完善。力争3-5年内,全省形成年产10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形成完整产业链。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省规划建成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16.3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全省高速公路实现全覆盖。全省县级城市、骨干道路、主要旅游景区等实现基本覆盖。市场推广目标。以滇中城市群及其它条件较好的州市为主体,以公交、出租、物流、公务、旅游、共享汽车、市政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通过公共领域示范带动社会消费。2018-2020年推广新能源汽车20万辆,三年分别推广3万辆、6万辆、11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丽江等7州市推广量占到全省推广总数的8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培育

  实现产业聚集发展。以滇中新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基地,重点发展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滇中新区、海口工业园区及昆明市相关园区为平台,积极发展大中型和轻型新能源客车;依托滇中新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楚雄高新技术开发区、玉溪高新技术开发区、大理凤仪工业园、德宏州等园区,加快发展形成物流、环卫、冷链等专用作业电动汽车。(相关州市政府及园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配合)

  重大项目招商落地。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着力引进3-4家纯电动乘用车企业、一批实力较强的动力电池及材料、车用电机企业等相关项目入园聚集发展。加强项目投资审批服务和落地要素保障,落实项目落地、建设、产业发展等支持政策。(相关州市政府及园区、省招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配合)

  现有企业改造升级。支持现有汽车企业加大投入,进行改造升级,加强对迁建项目的服务保障,引导项目搬迁入园。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自主研发、联合开发、集成创新等手段,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掌握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核心材料等核心技术和工艺,提升核心竞争力。(相关州市政府及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配合)

  配套产业链打造。依托整车项目,通过以商招商、以园招商等方式引进配套产业,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以及汽车轮毂、玻璃、橡胶制品、汽车电子等逐步实现本地配套。积极引进和培育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相关州市政府及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招商局、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配合)

  (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相结合,创建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提升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将有关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企业配合)

  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并对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支持。(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企业配合)

  (三)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推广示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要带头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办公区域积极建设充电配套设施,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用车等优先采购、使用和租用纯电动汽车。从2018年起,省本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本单位当年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全面推进公交电动化。2018-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至2020年,新能源车占比不低于公交车总量的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6州市3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应分别达到30%、40%、5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6州市3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应分别达到15%、25%、30%;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认真落实国家公交运营补贴政策。(各州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扩大新能源汽专用车应用规模。大力推进出租、物流、市政等特定行业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8—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市政特定作业车,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上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3年应分别达到30%、40%、5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的上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3年应分别达到15%、25%、30%。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各州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

  实施绿色交通示范运营。在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景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逐步推行纯电动客车,配套引进纯电动分时租赁汽车,打造“一部手机游云南”绿色出行版。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共享汽车领域,同步建设智能车联网,实现停车位(桩)智能互动,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省旅游发展委、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州市政府配合)

  积极引导私人消费。全面落实现有政策,鼓励和引导私人消费,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桩,对职工提供免费停车、优惠充电服务。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时免费停放政策。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增进社会对新能源汽车了解,提高公众认可度和接受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政府牵头,省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资委配合)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类布局、快慢结合”的要求,逐步形成以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各州市政府、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车需求,为单位内部车辆和职工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各州市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公交、物流、市政、旅游、公务执法、营运乘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要求,在公交车场、物流停车场、旅游集散地配套建设快慢结合充电站。(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各州市政府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新建商场、宾馆、医院、文体场馆、办公楼、交通枢纽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其它车位具备预接条件;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政府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5%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分类推进现有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已建成的居民区充电桩有偿共享,鼓励不同车企充电设施相互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政府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停车位全覆盖,每个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10%以上;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达到20%以上,其余车位应具备扩充接入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合)

  配套电网接入服务。依据《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制定和完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提供便利,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省能源局、物价局、云南电网公司牵头,各州市政府配合)

  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模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独立占地新建充换电站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大力推行“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众筹、电子商务、广告增值等新型商业模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共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省能源局牵头,省国土厅、国资委、各州市政府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8年)

  完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顶层设计,形成全省联动推进机制。重点围绕滇中产业聚集发展,积极引进乘用车和重大配套项目,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加快布局和提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新能源汽车良好运行环境。

  产业发展目标:争取新取得1家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国家核准,新增1家新能源商用车资质,新开发产品10个以上;新引进1-2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至少1家关键零部件企业开工建设,推进滇中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

  推广应用目标: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巩固公交电动化推广成果,在公务出行等领域实施推广示范运营项目。出台《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对2016年推广车辆实施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制定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详细布局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主要州市及城际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全年新建充电站50个以上,各类充电桩3万个以上,全省主要高速路初步形成充电网络

  (二)全面突破阶段(2019年)

  重点围绕打造昆明新能源乘用车基地,合力保障项目建设进度,着力抓好电池等配套项目招商;进一步优化车辆推广使用环境,加快完善城市充电网络,加大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力度,积极引导私人消费。

  产业发展目标:争取新2家新能源汽车乘用车取得国家核准和准入,乘用车规划产能达到10万辆/年,实现新能源乘用车本地生产,乘用车销售突破150亿元;另争取1-2个新能源整车在建项目,至少1个关键零部件企业开工建设,滇中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成型。

  推广应用目标:抓好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落实,推动州市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6万辆以上,在网约车、城市物流等领域实施推广示范运营项目;省级财政对2017年推广车辆实施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新建充电站100个以上,各类充电桩5万个以上,全省主要高速路充电网络实现基本覆盖,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三)提质增效阶段(2020年)

  围绕实现2020年云南新能源汽车千亿产业规模,统筹推进完成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大任务,强化绩效考核,全面总结提升,形成新能源汽车绿色生产、绿色出行的云南发展特色。

  产业发展目标:昆明(含滇中新区)成为我省新能源乘用车核心基地,新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乘用车产能达到50万辆/年,形成乘用车、客车、专用车协调发展格局,电池等关键配套完善。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引进商用车,形成滇中城市聚集发展态势,全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

  推广应用目标:推广新能源汽车11万辆,完成三年推广20万辆新能源汽车目标;继续在网约车、城市物流、分时租赁等领域实施推广示范运营项目;省级财政对2018年推广车辆实施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新建充电站200个以上,各类充电桩8万个以上,主要州市政府所在地充电设施基本完善,基本满足各车新能源汽车无障碍充电,全省主要高速路充电网络实现全覆盖,实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示范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省级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主要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工信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总结和部署工作,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定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协作,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工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落实州市政府主体责任。各州市政府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参照省级模式,建立工作协调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各州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加大政策和财税扶持力度

  全面落实现有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和车船税减免,新能源汽车不限行限购,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电价优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接网等扶持政策,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现有政策或规定,要及时清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拨付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提升资金效益。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政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和本方案要求,围绕推进产业发展、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市场推广,结合单位职能或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产业扶持方面,整合财政已安排到各部门的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等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广应用方面,尽快实施《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推广的新能源车辆进行省级财政配套补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鼓励州市及时出台配套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财政补贴,应严格用于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分类研究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的补助政策。加快制定《云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工作方案》、《云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快各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政府)

  创新性制定我省特色政策。遵照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借鉴其它省市经验做法,围绕打造“绿色能源牌”战略,着力研究制定我省特色政策。产业招商方面,对省政府确定的招商项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方面,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一步简化现有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电设施的审批手续。充电收费价格方面,充分发挥云南清洁能源优势和电价优势,合理确定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站,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它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差异化交通管理方面,加快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不限购新能源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标准化配送车辆,放宽对配送车辆的通行和停靠限制;在车辆上牌、年检、停车费、市政和景区特许通行等方面开设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政府)

  (三)狠抓工作落实

  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国家和我省相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增强资金扶持效果,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政府)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纳入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省政府督查室、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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