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2019-11-06      868 次浏览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日前发布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意见》中看到,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今后我市将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


意见1运营车辆三年强制报废


《意见》指出,在我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车辆的质量检测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需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方案,运营车辆实行三年强制报废制度,对于废老旧车辆,企业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此外,车辆还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鼓励使用国产的特种定位系统。


意见2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规定,要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将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到社会信息体系中。企业应针对承租人建立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用车信用积分评价体系等,对于损坏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未能规范停放、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不遵守交通秩序、违法骑行用户,实施扣除信用积分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惩戒措施,直至纳入各共享单车企业黑名单中共同实施限骑或禁骑处罚,企业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将承租人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3 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租车


《意见》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应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意见4按200:1比例组建运维队伍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运营维护,《意见》规定,企业应根据车辆与运维人员200:1的比例组建专业运营维护队伍,负责对车辆停车摆放、运营调度、检测维护等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和运输能力。应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区域潮汐规律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在保障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空间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


意见5 禁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


在对承租人的保障方面,《意见》规定,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企业还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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