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力推铅蓄电池回收利用

2019-10-26      893 次浏览

8月14日, 国家发改委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 2025 年底,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要达到 60%以上,该目标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意见稿》提到,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同时,《意见稿》还提到,国家要求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以及实行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废旧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同时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前 15 日内将上季度台账信息上传至该系统。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部委联合惩戒。


针对铅蓄电池的回收、贮存、运输,《意见稿》提出了7条管理措施,其中包括铅蓄电池从事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组装时要求在电解液密封后加装防拆标识,回收企业应针对废旧铅蓄电池防拆标识完整与否实行分类管理;鼓励生产企业依托机动车维修网点及电池销售网络建立废旧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规范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和无害化处置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需按不同类型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满足一定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再生铅企业、大型铅冶炼企业等),可对其管理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等向省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批量备案;管理部门对中转贮存站点设置与布局要求进行合理规划,防止无序建设。


在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内铅蓄电池市场规模、废旧铅蓄电池年产生量及回收体系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和规模;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实行园区化管理;废旧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要求采购合法废旧铅蓄电池,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粗铅,实现原料管理,同时还要采用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实现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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