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相关措施答疑

2019-10-15      941 次浏览

2019年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配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研讨会。会议交流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情况,分析了相关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会后,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会议期间讨论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及解答,供各相关地区和试点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参考。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地方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答


为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提高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回收率,2019年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相关试点省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以及再生铅企业就试点工作召开研讨会。会后我们收集汇总了地方关注针对试点工作的主要问题,经研究并征求相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我司就试点工作中涉及的以下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试点期间如何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答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的原则,在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中,对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统一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纳入试点范围的持有废铅蓄电池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其建设的集中贮存设施也应纳入许可证范围;收集网点只能与一个集中转运点建立对应关系,接受集中转运点的管理并由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


问题二: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如何统一标准?


答复:试点初期,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已经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前期部分地方试点工作情况,针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标准提出以下建议:(1)收集网点: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2)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0吨;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标准。


下一步,在各地试点基础上,我部制定《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和修订《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的建设和污染防治要求。


问题三: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场地,是否必须要采用环氧树脂进行防渗处理?


答复:根据《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废铅蓄电池“贮存点应有耐酸地面隔离层,以便于截留和收集废酸电解液”,但并未规定耐酸地面隔离层的具体实现方式。在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单位可以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措施,如采用具有液体收集措施的耐酸容器等防渗和防泄漏措施。


问题四:试点单位如何与现有收集体系融合?


答复:根据《试点方案》中“二(一)试点单位”有关要求,试点单位可以与试点地区现有收集企业加强合作,通过委托回收、联合回收开展试点工作,避免重复投资建设造成资源浪费。试点单位也可以新建集中转运点以自行回收模式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时,应当结合本地区收集体系的实际情况,予以统筹考虑。


问题五: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如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复: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集中转运点作为废铅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应当以最新有效版本执行。试点单位在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设立集中转运点的,鼓励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问题六:根据现有规定,机动车4S店等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转移联单,将其纳入收集网点后,向集中转运点转移废铅蓄电池是否可以豁免转移联单?


答复:根据《试点方案》,机动车4S店等单位如果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向集中转运点转移废铅蓄电池,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与该系统对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问题七: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简化审批手续如何开展?


答复:建议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试点单位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在试点期间对废铅蓄电池的跨省转移实行一次性审批。在审批手续有效期内如果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则不再享受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手续便利,并依法作出处罚。


问题八:机动车维修企业、4S店等单位在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同时,也产生废矿物油、废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是否可以一并利用试点单位的收集体系进行收集?


答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研究探索、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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